发布部门: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:海南工商行政管理局:你局《关于股权出售有关问题的请示》10号)收悉。经研究,现回话如下:依据《公司法》的规定,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后,股东之间可以相互出售股权;经股东会通过,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出售其股权。股东出售股权,出叫人与受叫人签订出售协议后,受叫人直接支付出叫人已缴付企业的出资额,不必再向公司重新入资,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,成为公司股东。股份公司除发起人自公司创建之日起三年内和公司董事、监事、经理在任职期间内不能出售所持本公司股份外,股东出售其股份,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买卖场合进行,不必向公司重新入资。依《公司法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股权出售的变更登记,按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的有关规定办理。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出售,按有关专项规定办理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.11.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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